中国桥牌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中国桥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项目发展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章程授权范围内协助中国桥牌协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处理相关事务。为了更好地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章程和我国桥牌运动发展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协会设立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普及推广委员会、宣传委员会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中国桥牌协会会址所在地。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遵照章程,按照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分工及本工作规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促进中国桥牌运动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专业委员会以及与各专业委员会相关的工作事项和行为主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竞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并实施桥牌竞赛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 (二)制定并实施桥牌竞赛计划、规程及有关规定;
  • (三)研究并制定桥牌竞赛方案,构建科学高效的桥牌项目竞赛体系;
  • (四)代表协会指导和监督全国各地和各行业桥牌赛事、活动的组织举办,促进全国桥牌竞赛活动的规范开展;
  • (五)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桥牌技术等级标准;
  • (六)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桥牌赛事分类标准,对赛事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 (七)制定和实施全国桥牌竞赛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方案;
  • (八)对国家队选拔、训练、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维护章程和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 (二)研究和制定协会纪律规范性文件;
  • (三)检查监督各项桥牌法规、制度文件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 (四)协助协会推进桥牌行风建设,利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开展纪律监督,树立和维护桥牌项目良好社会形象;
  • (五)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对各类桥牌违规、违纪事件进行受理、备案、调查、认定和处罚;
  • (六)维护广大会员和桥牌爱好者平等参与桥牌赛事活动的权利,推动桥牌项目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 (七)代表协会承接和执行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反兴奋剂、赛风赛纪整治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运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在桥牌运动员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倡导公平竞争和拼搏进取精神,引导运动员自律自强、健康向上,养成良好的从业道德、规则意识和参赛礼仪;
  • (二)紧跟国际桥牌运动发展趋势,结合协会对运动员的管理需要和桥牌项目特点,对桥牌运动员注册管理、教育培养、职业发展等方面工作进行研究;
  • (三)制定和实施桥牌运动员注册管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教育培养等相关文件;
  • (四)与运动员保持积极沟通,倾听运动员心声,了解桥牌运动员各方面的需求和状态,关注运动员发展所面临困难、机遇和挑战,充分发挥运动员互助的组织作用,帮助桥牌运动员实现更好的个人发展;
  • (五)协助做好桥牌运动员服务保障工作,关注运动员的成长,组织运动员学习交流活动,提升桥牌运动员的职业素养,正确认识并安全、科学的参与运动训练和比赛;
  • (六)组织桥牌运动员积极参与项目发展各项事务,参加各项公益性志愿活动,向协会反映广大运动员对项目发展、竞赛训练、培养计划、职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 (七)对桥牌运动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八条 裁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紧跟国际桥牌运动发展趋势,研究国际桥牌竞赛规则,翻译并执行世界桥牌联合会竞赛规则;
  • (二)研究制定并执行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及补充规定;
  • (三)负责制定桥牌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带动和加强培养全国各地桥牌裁判队伍,建立高水平桥牌裁判人才库;
  • (四)制定桥牌项目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裁判员的资格认定、培训、教育、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五)负责桥牌赛事活动中的裁判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协调与裁判工作相关的竞赛组织工作,为桥牌竞赛的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 (六)加强对赛事执裁和竞赛组织工作的技术性研究,不断提升我国桥牌竞赛组织水平和执裁水平;
  • (七)代表协会与国际桥牌组织对接,选派和组织中国裁判员参与国际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执裁,培养国际级裁判员。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紧跟国际桥牌运动技术发展态势,对国际高水平桥牌项目技战术、桥牌运动的相关技术理论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
  • (二)制定并实施中国高水平桥牌运动员培养、国家队及后备力量人才建设规划;
  • (三)加强桥牌项目训练规律和训练方法的研究,为国家队训练备赛参赛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 (四)协助研究国内桥牌高水平竞赛体系建设;
  • (五)为国内重要赛事中出现的技术性纠纷解决提供技术分析与支持。

第十条 普及推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制定桥牌项目普及推广的总体规划、计划;
  • (二)制定并实施桥牌普及推广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 (三)制定各类群体桥牌运动发展指导意见,组织推动桥牌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 (四)重点推动桥牌进校园,推动在学校中建立青少年桥牌社团组织和高水平后备队;
  • (五)审定和编写适合不同群体的桥牌教材,编制桥牌教学方案,制作桥牌教学工具;
  • (六)制定并实施桥牌师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和监督桥牌讲师培训、考核、注册、评比工作,组织开展桥牌教学研讨、交流和理论研究;
  • (七)组织和监督入级牌手技术等级测试工作;
  • (八)研究网络桥牌发展计划,制定网络桥牌规定,推广网络桥牌;
  • (九)培育构建桥牌培训市场;
  • (十)代表协会与国际桥牌组织相关机构对接,制定并实施桥牌国际交流计划。与国内相关部门对接,制定拓展规划、方案,推广桥牌运动。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统筹协会对外宣传,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行业宣传,积极树立桥牌项目的正面社会形象;
  • (二)制定并实施协会和桥牌项目宣传规划、计划;
  • (三)负责全国桥牌行业舆情的日常监督,为协会提供行业舆论宣传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 (四)挖掘、研究、整理和推广桥牌文化,配合桥牌市场开发,扩大桥牌项目影响;
  • (五)代表协会对外发布重大事项;
  • (六)充分发掘和利用各种媒体力量,建立桥牌宣传网络,加强协会公共关系网络体系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协会自有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组成。委员人数较多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置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原则上由中国桥牌协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由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推荐的专业人员担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由执委会批准。

  •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所属委会员工作,根据授权处理相关业务,并向执委会定期汇报工作。负责与协会秘书处共同确定所属专业委会员会议日程,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完成所属专业委员会工作,可受主任委托或在主任缺失时,代行主任职责。
  •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公正、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具有丰富的桥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任职要求与职责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关注项目发展,热心桥牌事业和本委员会工作,有参与项目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抽出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执委会成员、秘书处、相关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等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提名推荐,其主要职责是:

  1. 维护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2. 按照专业委员会宗旨和职能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3. 对所属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工作进行监督;
  4. 向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协会提出或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人员组成

  1. 竞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竞赛组织、管理和实施经验丰富的裁判员、运动员等桥牌专业人员代表。
  2. 纪律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专门从事法律工作、体育法规、纪检工作等的专业人员代表。
  3. 运动员委员会:曾取得优异成绩并为我国桥牌运动做出贡献的优秀桥牌运动员代表;在运动员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代表。
  4. 裁判委员会:由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代表组成。
  5. 技术委员会:长期从事桥牌理论研究,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桥牌专业人员代表;曾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桥牌运动员代表;长期担任国家和省市桥牌队教练工作的教练员代表。
  6. 普及推广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在桥牌普及推广领域工作经验丰富、做出贡献的桥牌组织负责人、桥牌讲师、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代表等。
  7. 宣传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媒体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代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

  • (一)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协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各专业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二)在协会每次换届之后,依据章程由执委会组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完成专业委员会换届。在专业委员会任期之内,执委会必要时可依据章程对专业委员会进行改组,对成员进行调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参加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 (二)对所参加会议的议题发表个人意见或建议,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有表决权;
  • (三)委员可向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个人认为需要讨论的议题,经主任认可后,在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时对该议题进行讨论;
  • (四)获得协会的有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有以下义务:

  • (一)接受中国桥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和所属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协会和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 (二) 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对每次会议的议题做认真和充分的准备,积极发表意见,行使委员的权利。对于连续3次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专业委员会将提请执委会进行人员调整;
  • (三) 积极主动地承担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 (四) 积极关注和研究国际、国内桥牌发展动态,提升专业能力和履职尽责能力;
  •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桥牌公益性活动,为推动我国桥牌运动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可拟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经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独立提案权、议事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个人和机构的影响,如表决事项涉及利益关联或冲突,将实行委员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须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关事项,会议纪要、议事程序均报中国桥牌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进行。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专业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须经过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获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通过邮件、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与成员保持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四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提前发至与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任何委员可以对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保留个人不同意见,也可向执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允许,不得将会议内容、委员会内部有关文件对外泄漏或发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委员不得对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发表或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评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桥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则中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能尽职工作、违反本规定条款、中国桥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委员,由执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桥牌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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