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桥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简称中国桥协,英文名称:CHINESE CONTRACT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亚太桥牌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桥牌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桥牌项目的国内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中国的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桥牌运动的开展;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研究、制定桥牌运动发展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桥牌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宣传、普及桥牌运动,发展桥牌组织和爱好者,扩大桥牌人口,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
(五)协调和组织桥牌理论和技术研究,挖掘、研究、整理和推广桥牌文化;
(六)推动和发展桥牌项目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普及,构建桥牌项目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七)组织培训桥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讲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制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及其申报、审批办法,推荐国际裁判员;
(八)制定有关桥牌项目比赛场地、器材、桥牌教学等相关行业标准;
(九)制定桥牌项目的国际交流计划,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和亚太桥牌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流;
(十)选拔、集训国家桥牌队,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十一)管理国内桥牌竞赛及活动,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桥牌竞赛和活动;
(十二)为社会各界人士、组织提供桥牌相关专业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地桥牌协会、桥牌俱乐部等桥牌活动组织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热爱桥牌运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有参加中国桥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准代表中国桥协组队参加国际桥牌比赛的权利;
(五)有获得中国桥协的优先服务的权利;
(六)有申报和获得各种桥牌技术等级称号的权利;
(七)有获得中国桥协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八)有为桥牌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九)单位会员有举办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桥牌比赛和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本会会旗、会徽;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七)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行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本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荣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专业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并对执行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执行委员会批准,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委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从本会单位会员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对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委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统一制作、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