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桥牌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国内桥牌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桥牌训练基地的功能和作用,努力提高我国桥牌竞技水平,根据《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全国桥牌基地称号授予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基地或基地,是指由中国桥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命名的,以保障国家桥牌队(包括国家队、集训队、后备队、共建队等运动队伍)集中训练和举办赛事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学习等服务保障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桥牌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四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申请单位应在规划、建设等方面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申请单位得到所在地政府和体育部门的支持,愿意为国家桥牌队训练竞赛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三)有保证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申请单位应按照协会要求每年投入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基地运营,有满足协会要求的充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保障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
  2. 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或按照协会要求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
  3. 必要的生活保障服务人员。

(五)有必要的符合协会要求的竞赛训练、办公科研、学习生活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包括但不限于:

  1. 训练室和比赛大厅,其中训练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比赛大厅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2. 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套数不少于30间、床位数不少于40张);
  3. 符合国家及单位所在地卫生标准的餐厅(能保证至少40人同时用餐);
  4. 办公用房不少于2间;
  5. 保障训练比赛的网络条件;
  6. 符合训练比赛使用的计算机等数码产品设备及办公设备器材等;
  7. 满足集中训练和承接国家队选拔、训练类赛事需求的桥牌专用器材(不少于10桌套)。
  8. 应配有医疗检测室,或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能够及时开展训练比赛期间医疗检测、急救等治疗,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一)申请单位或其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为免疑义,单位自身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应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 (二)申请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 (三)《中国桥牌协会训练基地申请表》。
  • (四)申请单位前三年内承接桥牌训练和竞赛情况说明。
  • (五)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设施设备、条件等的说明。
  • (六)经费保障情况和使用计划书。
  • (七)申请单位桥牌训练基地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 (八)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协会可取消该单位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七条 协会负责成立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工作组可以组织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第九条 评审工作组负责将建议命名的单位名单报协会批准。协会对是否批准评审工作组的建议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应与协会签订共建基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共建基地协议书的规定及协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协会向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发放。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命名方式为“中国桥牌协会训练基地+地名”,基地的具体名称由双方在共建基地协议书中约定。命名期限根据共建基地协议书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四年。共建基地协议书中约定的命名期限届满后,该单位可以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其申请方式、评审方式和命名方式等仍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国桥牌协会对训练基地的命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训练基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向协会提出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四条 中国桥牌协会向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定期组织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在符合协会要求或经协会同意的前提下,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 (一)按照经协会审核通过后的宣传方案使用命名的名称进行宣传。基地应提前向协会提交前述宣传方案供协会审核。
  • (二)有权优先承担协会组队训练的任务。
  • (三)有权承接国外和国内运动队交流、访问、训练等活动。
  • (四)有权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桥牌比赛和交流活动。
  • (五)有权承办入级牌手培训考试、桥牌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 (六)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桥牌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 (七)根据共建基地协议书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 (一)根据协会的需要,提供符合竞赛训练、办公科研、学习生活等设施设备。
  • (二)优先安排协会相关训练、竞赛和人才培养任务,并保证相关队伍在训练基地内训练竞赛、饮食医疗和学习生活的安全。
  • (三)配合协会按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做好集训、比赛期间的反兴奋剂工作。
  • (四)定期接受协会有关基地工作情况的评估。
  • (五)根据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不得刻制协会基地印章,不得以协会基地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第五章 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到基地参训、参赛、考察、科研、参观人员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 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协会向其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其收取的训练专项经费,基地必须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协会有权对基地的财务制度及经费使用等进行考核,基地应按照协会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前述基地训练专项经费的收取规定及经费使用规定应事先经协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当制定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等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确保场馆场地、设施设备等安全可靠,无隐患。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反兴奋剂制度,确保无兴奋剂违规事件发生,前述兴奋剂违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的任何食源性兴奋剂违规事件等。基地违反本条规定的,协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撤销该基地的命名等。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当完善基地人员的生活管理制度,确保符合协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基地公寓的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承担协会任务的情况以及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桥牌协会。

第二十五条 基地应当为其所承接的集训和赛事活动购买公众责任险,为参加集训和竞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基地按照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中的单位桥牌协会进行协会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年度注册后,获得与其会员等级相应的各项会员权利,基地免收单位会员年度会费。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及基地共建协议书的约定,协会对基地实行考核。基地应配合协会的考核,提交书面考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建设的相关文字说明、图片和音影资料、证明、账簿等。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以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协会可以选取部分基地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由评审工作组将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协会审批。协会根据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基地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应按照协会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协会有权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且有权取消该基地自前述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基地考核结果的等级和相关情况将作为协会布局规划基地以及对其建设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桥牌协会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桥牌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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