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桥牌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促进桥牌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弘扬桥牌文化,调动社会各界开展桥牌运动的积极性,规范“全国桥牌之乡”授予和管理工作,使桥牌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桥牌之乡”(以下简称“桥牌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桥牌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桥牌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桥牌运动较好并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为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桥牌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报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桥牌项目的开展给予高度重视,出台促进桥牌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 二、申报地区建立较为完备的桥牌组织机构,负责桥牌项目的开展工作。
  • 三、申报地区有完整可行的中长期桥牌项目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 四、申报地区有开展桥牌运动的氛围,对开展桥牌运动有一定的宣传力度和成效。
  • 五、申报地区有固定的桥牌活动场所、稳定的经费来源,拥有经相关部门培训认证的桥牌教练员、教师和裁判员队伍。
  • 六、授予期内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中国桥牌协会举办的比赛和培训活动。
  • 七、申报地区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 (一)至少每两年承办一次全国桥牌赛事。
    • (二)每年举办传统性、跨区域桥牌赛事。
    • (三)在学校、社区中广泛开展桥牌活动,并有一定数量的桥牌俱乐部。
    • (四)培养了世界级桥牌选手或桥牌领军人物。
    • (五)桥牌普及度高,至少有中国桥牌协会注册会员1000人。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本地区政府签署,向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中国桥牌协会审批。

“桥牌之乡”申报材料须包括:

  •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桥牌项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 二、加盖所属申报地区政府公章的批准函。
  • 三、申报地区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告。
  • 四、申报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地优势及特色。
  • 五、申报地区开展桥牌项目情况:
    • (一)申报地区政府支持开展桥牌项目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
    • (二)申报地区在学校、社区开展桥牌活动的情况;
    • (三)申报地区举办桥牌传统赛事情况等;
    • (四)申报地区开展桥牌活动的场地、器材等情况;
    • (五)申报地区桥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桥牌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等);
    • (六)申报地区开展桥牌活动的经费情况;
    • (七)申报地区开展桥牌活动的基层组织和俱乐部的情况;
    • (八)申报地区对桥牌运动的宣传情况。
  • 六、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九条批准程序:中国桥牌协会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考察;审查意见和考察报告报中国桥牌协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审批合格的,中国桥牌协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国桥牌网上给予公布,并适时安排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桥牌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桥牌之乡”,中国桥牌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被授予“桥牌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桥牌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桥牌的普及推广活动,并对外进行宣传。“桥牌之乡”应推动地区桥牌项目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桥牌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桥牌之乡”,有义务承担中国桥牌协会组织开展的赛事、集训和培训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桥牌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六条中国桥牌协会有对“桥牌之乡”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桥牌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桥牌协会对“桥牌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应同时报送本地区政府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 二、复查:由中国桥牌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桥牌项目有成效的优秀“桥牌之乡”,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桥牌之乡”,中国桥牌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给桥牌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撤销其“桥牌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桥牌协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桥牌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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