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桥牌基地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桥牌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桥牌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桥牌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桥牌基地”(以下简称“桥牌基地”)称号的授予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桥牌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 “桥牌基地”分为桥牌训练基地、桥牌竞赛基地、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桥牌培训基地和桥牌教学基地。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培训机构、学校等。

第六条 第五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桥牌训练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报单位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
  •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
  • 三、申报单位得到所在地政府和体育部门的支持,能够为国家队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集训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国家队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集中训练的场地和食宿条件(三星级以上),并有一定的健身、体能练习条件。
  •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集中训练需求的器材。
  • 六、申办单位具备承接国家队训练类赛事的场地和器材条件。
  • 七、申报单位保证每年承接至少100人次国家队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集中训练,并承担一定的费用。
  • 八、申报单位要配合中国桥牌协会和教练组开展相应的队伍训练科研、心理辅导、体能训练等工作。
  • 九、申报单位与中国桥牌协会签订合作协议。
  • 十、授予期内,对每年的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第八条 被授予桥牌竞赛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报单位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
  •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
  • 三、申报单位得到所在地政府和体育部门的支持,能够为举办各类桥牌赛事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 四、申报单位有专人负责桥牌竞赛组织工作。独立开展桥牌竞赛组织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专业人才队伍,具有一级以上桥牌裁判员称号者不少于2人。
  •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承接全国性桥牌赛事需求的场地和器材。
  • 六、申报单位保证每年承接不少于1项全国性正式桥牌竞赛,并承担一定的费用。
  • 七、申报单位与中国桥牌协会签订合作协议。
  • 八、授予期内,对每年的桥牌赛事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第九条 被授予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报单位为国家正式承认的高等院校,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桥牌高水平运动队。
  •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正式开设桥牌选修课。
  • 三、申报单位有专人负责桥牌项目的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桥牌培训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有中级(含)以上教练职称或国家桥牌大师(含)以上称号者不少于2人,有经中国桥牌协会培训认证的桥牌教师不少于4人。
  •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教学、培训的场所。
  •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教学、培训需求的器材。
  • 六、申报单位的教学、培训计划经与中国桥牌协会共同研究确定。
  • 七、申报单位的运动队每年参加高水平桥牌竞赛不少于2次。
  • 八、申报单位为中国大学生桥牌队和中国青年桥牌队参加世界比赛提供训练条件和运动员、教练员支持。
  • 九、授予期内,对每年的培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第十条 被授予桥牌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报单位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
  •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
  • 三、申报单位有专人负责桥牌项目的培训工作。独立开展桥牌培训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专业人才队伍,具有中级(含)以上教练职称或国家桥牌大师(含)以上称号者不少于2人。
  •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培训的场地和食宿条件(三星级以上),并有一定的健身、体能练习条件。
  •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培训需求的器材。
  • 六、申报单位保证每年安排至少200人次桥牌培训,并承担一定的费用。
  • 七、申报单位与中国桥牌协会签订合作协议。
  • 八、授予期内,对每年的培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第十一条 被授予桥牌教学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报单位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
  •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
  • 三、申报位有专人负责桥牌项目的教学、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教学、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教学的场所。
  •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教学需求的器材。
  • 六、申报单位有4名以上经中国桥牌协会培训认证的桥牌教师。
  • 七、申报单位按中国桥牌协会要求和标准组织教学工作。
  • 八、授予期内,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桥牌协会组织的比赛、培训活动。
  • 九、授予期内,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 十、如被授予单位为大学,授予期内有接纳桥牌特长生入学的义务。
  • 十一、如被授予单位为中小学,则桥牌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区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桥牌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桥牌活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告。
  • 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 四、申报单位开展桥牌活动的场地、器材等情况。
  • 五、申报单位桥牌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
  • 六、申报单位桥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 七、用于开展桥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
  • 八、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十三条 批准程序为:中国桥牌协会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查意见和考察报告报中国桥牌协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 审批合格的,中国桥牌协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国桥牌网上给予公布,并适时安排授牌工作。

第十六条 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桥牌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对“桥牌基地”给予桥牌业务方面(如教练员、裁判员、桥牌教师的培训,基地参赛等)的政策倾斜及相关支持。

第十八条 被授予“桥牌基地”的单位,有权以“桥牌基地”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该项目的集训、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培养桥牌人才。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桥牌基地”要完成为桥牌人才的培养提供条件的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基地的硬软件条件,在批准时确定。

第二十条 中国桥牌协会有对“桥牌基地”开展桥牌培训、教学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桥牌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桥牌协会对“桥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同时报送本地体育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 二、复查:由中国桥牌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桥牌培训、教学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桥牌基地”,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桥牌基地”中国桥牌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给桥牌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撤销该单位“桥牌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桥牌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 京ICP备20025317号-1

中国桥牌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