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桥牌特色学校评审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促进桥牌运动在学校的普及和发展,发挥桥牌运动在素质教育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保证桥牌特色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学校”,是指经中国桥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授予的、具有相当基础和特色的、对桥牌推广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

第三条 “桥牌特色学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推荐)、本协会审批和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四条 被授予“桥牌特色学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
  • (二)有3年以上的桥牌普及教育基础,在本地区桥牌教育工作特色鲜明,成绩突出。
  • (三)有1名校领导主管桥牌运动的开展。
  • (四)有开展桥牌运动的固定场地和器材。
  • (五)通过课内或课外桥牌普及活动,努力提高桥牌人口。每年不少于100人成为入级牌手。
  • (六)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桥牌讲师。
  • (七)每年至少组织2次桥牌比赛或活动。
  • (八)每年以本单位名义组队参加1次当地组织的桥牌赛。
  • (九)积极参与中国桥牌协会组织的针对校园的各类桥牌活动。

第三章 授予和注册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区教育和体育管理部门同意,将申报材料报省级桥牌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本协会。

第六条 报送材料:

  • (一)申请表(附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桥牌活动的发展情况、规划,加盖省级桥牌管理部门、地区教育和体育管理部门公章和本单位公章。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三)开展桥牌活动的材料。

第七条 批准程序:本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九条 对获得批准的申报单位,由本协会正式批复并在官网上予以公示,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本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桥牌特色学校”将获得本协会在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和业务支持;“桥牌特色学校”有权利参加本协会开展的桥牌赛事、培训和活动。

第十二条“桥牌特色学校”有权利优先参加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的面向校园的相关桥牌活动。

第十三条“桥牌特色学校”有义务响应中国桥牌协会关于普及推广桥牌运动的号召,积极参与各类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桥牌特色学校”有义务积极培养桥牌师资人员。

第五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有对“桥牌特色学校”所开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桥牌特色学校”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桥牌特色学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七条“桥牌特色学校”的授予周期内,本协会有对被授予的“特色学校”桥牌开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每年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协会将对开展工作富有成效的 “桥牌特色学校”予以表彰;将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学校提出期限整改的要求,对整改无效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撤销该单位“桥牌特色学校”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桥牌特色学校”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得批准单位应积极开展桥牌的普及推广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桥牌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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