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牌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桥牌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推动桥牌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促进桥牌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服务广大桥牌爱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桥牌赛事活动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桥牌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桥牌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桥牌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各地方桥牌协会以及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桥牌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桥牌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桥牌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桥牌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桥牌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桥牌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桥牌赛事活动分类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桥牌赛事活动

(一)A类国际桥牌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桥牌比赛和单项桥牌比赛;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桥牌赛事。

(二)B类国际桥牌赛事: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导的国际桥牌赛事。

(三)C类国际桥牌赛事: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中国桥牌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桥牌赛事。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桥牌赛事: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中国桥牌协会共同主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桥牌赛事。

第七条 全国性桥牌赛事活动

(一)国家级桥牌赛事

1.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桥牌比赛。
2.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的列入年度计划的常规性全国桥牌赛事。

(二)其他全国性桥牌赛事

1.由中国桥牌协会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桥牌赛事。
2.由其他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的针对本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的全国性桥牌赛事。

(三)全国性网络桥牌赛事

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桥牌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网络桥牌赛事。

第八条 地方性桥牌赛事活动: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地方桥协及其他办赛主体主办的各类桥牌赛事。

第三章 桥牌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桥牌赛事活动。

第十条 申办国际桥牌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A类国际桥牌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 B类国际桥牌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C类国际桥牌赛事,实行报备制,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国际桥牌赛事活动的申办按照《桥牌赛事办赛指南》国际性桥牌赛事申办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桥牌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桥牌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桥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桥牌组织的桥牌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桥牌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全国性桥牌赛事活动实行申办制,符合申办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桥牌赛事办赛指南》的申办程序和要求申请举办各类全国性桥牌赛事活动。其中国家级桥牌赛事一般于比赛前一年度的下半年向中国桥牌协会递交承办意向书,品牌性和传统性全国赛事于前一年11月底前,其他公开赛、邀请赛提前至少3个月,全国性网络赛事提前至少2个月向中国桥牌协会提交办赛协商函。中国桥牌协会在收到申办材料后组织对办赛条件进行考察和测评,确定办赛单位后与其签订赛事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由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的针对本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的全国性桥牌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桥牌单项赛事和地方桥协举办的桥牌赛事,根据所属地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十六条 商业性、群众性桥牌赛事,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十七条 桥牌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桥牌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桥牌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桥牌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桥牌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四章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九条 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桥牌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桥牌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桥牌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桥牌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桥牌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桥牌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桥牌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举办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赛事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桥牌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赛事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为赛事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桥牌赛事活动参与者购买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桥牌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桥牌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桥牌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其他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在桥牌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桥牌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桥牌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桥牌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五条 桥牌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桥牌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七条 桥牌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比赛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桥牌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桥牌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三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桥牌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桥牌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五章 桥牌赛事活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桥牌协会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桥牌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桥牌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桥牌协会可以选配桥牌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桥牌赛事活动指导员或技术代表,参与桥牌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组建竞赛专家库。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桥牌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中国桥牌协会制定出台《桥牌赛事办赛指南》和《桥牌赛事参赛指引》,指导国内各类桥牌赛事的筹备组织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引导参赛者安全、规范、便捷参赛。

第三十五条 各级桥牌协会可以根据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桥牌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国桥牌协会制定其主办、承办以及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参与的桥牌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其在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

第六章 桥牌赛事活动监管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桥牌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桥牌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桥牌赛事活动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级桥牌协会可以依照桥牌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桥牌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桥牌赛事活动评估。

第三十九条 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桥牌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条 桥牌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赛事举办地的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恶劣程度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对国际桥牌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桥牌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对桥牌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桥牌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各级桥牌协会应当配合体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赌博、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桥牌赛事活动进行监督,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举报应当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各级桥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本地区体育部门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举办桥牌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中国桥牌协会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桥牌赛事活动和全国性桥牌赛事活动中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赛事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桥牌赛事2-3年的资格。

(一)发生以下情节,作出警告处分:

1.申请赛事时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馆、器材的;
3.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
4.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5.未按规定在桥牌赛事名称中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词汇的;
6.未经允许擅自更改竞赛规程,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规模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7.未经同意,私自实质性转让举办权的;
8.拒绝中国桥牌协会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9.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发生以下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
2.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
3.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 发生以下情节,作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桥牌比赛2-3年资格的处分:

1.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比赛的;
2.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签订比赛协议后,未能如期举办比赛的。

(四)中国桥牌协会会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国桥牌协会工作人员在桥牌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中国桥牌协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桥牌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地的桥牌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群众性桥牌赛事活动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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