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牌赛事纪律准则与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桥牌赛事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的竞赛环境,建立规范的比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与桥牌赛事活动有关的组织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桥牌协会章程》《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桥牌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桥牌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各级桥牌协会应建立纪律委员会(或相应职能机构),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同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桥牌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桥牌协会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适用主体: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
(一)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中国桥牌协会注册运动员;
(三)参加相关桥牌赛事活动的运动队(含运动员、领队、教练及随队工作人员等)及观众;
(四)参加相关桥牌赛事活动的技术官员(含裁判员、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各技术主管等)、竞赛工作人员等;
(五)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主办、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等)及其工作机构人员;
(六)其他和桥牌赛事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效力: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网络比赛和场地比赛,所作出的所有处罚都将同时适用于后续处罚期限内的网络和场地赛事。
第四条 工作程序
比赛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则、规定,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由各级桥牌协会发布。文字、声像等信息资料可作为调查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在中国桥牌协会参与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桥牌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授权赛事组委会(或成立相应机构)进行处理,并报中国桥牌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由组委会上报中国桥牌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处罚决定由中国桥牌协会审核后发布。
在中国桥牌协会单位会员或其他办赛主体举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定执行。办赛单位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和处罚建议报赛事举办地属地桥牌协会纪律委员会(或相应职能机构)处理。处罚决定由属地桥牌协会审核后发布。
各级桥牌协会做出的处罚决定可报上级桥牌协会备案。如超出本级桥牌协会处理权限的,可报上级桥牌协会处理。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发布处罚决定的桥牌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罚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处罚的条件
(一)无论作为直接违法违规违纪者或参与违法违规违纪者,都应受到处罚。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可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
(二)对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捏造假证伪证者将从重处罚。
(三)本规定中没有明确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只要该行为给桥牌比赛或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都属于应予处罚的范围,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被处罚对象在桥牌赛事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六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扣除比赛奖金;
(五)停赛;
(六)取消比赛资格;
(七)取消比赛成绩;
(八)收回奖项;
(九)禁赛;
(十)取消注册资格;
(十一)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
(十二)停止赛事工作资格;
(十三)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其它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处罚。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本规定中的处罚可以与其它相关规定的处罚共同执行。
裁判员依据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裁决及产生的结果,不包含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三章 纪律准则
第七条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者纪律准则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要协同做好桥牌赛场安全保障工作,维护赛场秩序,通过明显标识、标语、现场广播等措施,引导运动员规范参赛和现场观众文明观赛。在赛前要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桥牌赛事活动参与人员纪律准则
参加桥牌赛事活动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人员、技术官员、竞赛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桥牌赛事活动正常秩序。严禁以下行为:
(一)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二)消极比赛、干扰比赛秩序、操纵比赛;
(三)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
(四)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赛场暴力行为,如恶意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
(五)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
(六)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七)无故弃权或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八)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九)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
(十)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第九条 观众纪律准则
桥牌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配合安检,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理性观赛,拍照、录像应符合赛事活动要求、服从工作人员指引。严禁以下行为:
(一)强行进入比赛场内;
(二)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三)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
(四)起哄或向赛场投掷杂物;
(五)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干扰裁判的执裁工作;
(七)吸烟及乱扔杂物,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在赛场内观看桥牌比赛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比赛运动员进行交流;不得与任何人说话和谈论牌情(回答裁判询问时除外);不得指出任何违例和错误;不得就任何涉及事实或者规则的问题发表言论(回答裁判询问时除外);不得走动看牌;观看使用屏幕的比赛时,不得在能看到屏幕两侧情况的位置上看牌;未上场运动员不得观看本队的比赛。
第四章 运动队违法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运动队发生兴奋剂违规,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视违规情况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理,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理。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将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等相关人员,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资格审核的比赛,运动员资格造假。处以:涉事运动员(队)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涉事运动员禁赛2年;参赛单位禁止参加该项比赛2次。
第十二条 报名确定后,未向组委会和赛事主办单位说明理由无故弃权者,根据具体情况,对报名单位或运动员处以:通报批评,并禁止该报名单位或参赛运动员参加同项或同类比赛1次。
第十三条 运动员冒名顶替参加比赛,包括使用他人账号设备冒名顶替参加网络比赛,或者在同一比赛中使用多台设备或多个账号进行比赛。视情节对涉事运动员(包括冒名顶替者和有意被冒名顶替者)和参赛队(对、人)处以: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当次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3年。
第十四条 在赛场及赛场周围非吸烟区域吸烟;饮酒后进入赛场,或在赛场内饮用含酒精的饮料。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3年。
第十五条 进入赛区(包括赛场及公共区域)未按规定着装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不改正者,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六条 未按照组委会要求参加比赛开、闭幕式、颁奖仪式或其他组委会组织的必须参加的活动。对全队处以:通报批评。在设有奖金的比赛中,视情节扣除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奖金。
第十七条 通过违规通信、智能AI设备、他人指导等辅助手段进行比赛。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5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1-3年。
第十八条 比赛期间,利用各种非法手段传递、泄露和获取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3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1-3年。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以事先商定的各种非法手段传递、泄露和获取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5年及以上,并将其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受到本条处罚的涉事运动员终身不得再组成搭档参赛。
第二十条 比赛中或比赛后私自篡改记分,弄虚作假。处以: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禁赛2年。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比赛中进行内部交易,有意输牌,存在让分行为和接受让分行为,严重损害他人(队)利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参赛队(对、人)本次比赛的资格及成绩;涉事人员禁赛5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参与针对桥牌比赛过程和结果的赌博,操纵比赛。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参与者个人禁赛5年及以上并将其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与赛事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幕后利益交易。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涉事运动员(队)通报批评、禁赛5年及以上并将其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视情节,处以:涉事人员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有故意伤人行为的,禁赛2年并通报批评;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禁赛3-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禁赛。
第二十五条 在网络赛场及网络空间(含各类赛事联络群组)使用不文明言语引发事端,攻击诋毁他人,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5年。
第二十六条 比赛期间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采取消极比赛、无理取闹、罢赛、封堵赛场等行为故意干扰阻碍比赛,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取消运动员所在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涉事者个人禁赛3年及以上;涉事运动队(对)禁赛3-5年。
第二十七条 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有意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照价赔偿外,处以:涉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禁赛2年。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赛场暴力行为,如恶意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涉事者禁赛5年及以上、将其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对比赛等存有异议应当启动申诉程序向赛事组委会反映,不得针对组织单位、赞助商、赛事参与者等发表与桥牌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蓄意攻击性的不当言论,不得针对肤色、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地区等发表歧视性言行。前述不当言论、言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合、接受媒体釆访、电视评论时或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赛事和/或赛事合作伙伴的负面信息、散播虚假消息。对违规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禁赛3年以上,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并追究违规主体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照组委会要求参加与其相关的会议、活动。对运动队领队或教练处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出国比赛,出现违纪行为,受到赛事组委会、其他国际(国家、地区)桥牌组织处罚者,经调查核实,可按本规定对该违纪行为的涉事队(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如受到取消比赛成绩处罚,则因赛事成绩产生的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同时收回,已授予的技术等级称号降低或撤销。受到禁赛处罚的运动员,禁赛期内同时取消注册资格,不得作为注册运动员在任何会员单位进行注册。受到禁赛处罚的会员单位,禁赛期内同时取消注册资格,不得注册任何运动员。
第三十三条 运动队中出现运动员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除给予运动员本人处罚外,还将根据情况给予领队、教练、代表队及参赛单位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运动队中的官员、领队、教练等工作人员直接指使或参与了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按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运动队中的领队、教练对运动队缺乏管理,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青少年桥牌赛事中,运动员出现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除对涉事运动员进行处罚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运动队相关教练员追加如下处罚:
(一)暂停其执教资格1-5年;
(二)将其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并永久停止其执教资格;
处罚期内不得以领队或教练身份组队参加任何代表中国青年队的国际、国内桥牌比赛。
第五章 赛事组织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运动员(队)间的内部交易、有意传递(泄露)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处以:终身停止赛事工作资格并将其列入桥牌项目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比赛期间,不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裁的吃请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参与饮酒、赌博、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赛事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工作失误、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赛事工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次违反的,终身停止赛事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暂停1年赛事工作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参赛队成员有不文明举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当次赛事工作资格、停止1-2年赛事工作资格;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暂停3-5年赛事工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停止赛事工作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主办单位委派的赛事组织人员不得参加所组织赛事的比赛项目。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暂停本次赛事工作资格、暂停1年及以上赛事工作资格。
第六章 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对桥牌赛场行为疏于管理的,地方体育部门应当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属地桥牌协会应当配合体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观众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桥牌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桥牌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桥牌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中国桥牌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和桥牌运动发展的实际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3日生效的《中国桥牌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和2020年7月24日生效的《<中国桥牌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