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牌项目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桥牌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赛事活动中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桥牌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桥牌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桥牌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一)依法依规、系统治理;
  • (二)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 (三)注重教育、公开透明。

第六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全国桥牌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地方桥牌协会和桥牌组织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各级协会、桥牌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各级各类桥牌赛事的其他举办方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各级桥牌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和激励惩戒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桥牌项目主管单位,指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桥牌协会、地方桥牌项目管理单位、各级桥牌协会、俱乐部、桥牌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国桥牌协会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 (三)完善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管理办法,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 (四)加强对国家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 (五)监督地方协会和组织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 (六)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桥牌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 (七)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 (八)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
  • (九)指导地方桥牌组织赛风赛纪工作的实施;
  • (十)协调跨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 (十一)开展赛风赛纪国际合作。

第九条 地方桥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措施,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级注册单位承担所辖注册运动员、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桥牌组织应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桥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桥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桥牌赛事活动参与者、组织者等的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学校桥牌教学、日常训练中将赛风赛纪作为重要内容,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常态化学习制度,在国家队选拔、管理、行业人员培训等工作中注重赛风赛纪教育。

第十七条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与调查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一)使用兴奋剂;
  • (二)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 (三)为自身或帮助他人获得不当利益,消极比赛的;
  • (四)为获得不当利益,故意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消除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的;
  • (五)以任何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
  • (六)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 (七)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 (八)比赛组织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 (九)就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十)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桥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一条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惩处适当。

第二十三条 桥牌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人员(运动员、领队、教练、辅助人员、裁判员等)及单位(赛事举办单位、参赛单位、相关人员管理、代表、注册或所属单位等),由桥牌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桥牌赛事纪律准则与处罚规定》作出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桥牌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荣誉称号、职称等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因赛风赛纪违规禁赛1年以上的,禁赛期满后进入国家队应当严格审核。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中国桥牌协会和其所属单位等按照本办法追加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惩处外,根据情节轻重,对运动员和相关人员管理单位和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发生2例以上禁赛1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桥牌比赛的参赛资格。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桥牌比赛的执裁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桥牌比赛的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队(员),取消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代表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举办全国桥牌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桥牌赛事活动,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桥牌协会。

第三十二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 (五)国家队运动员、教练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
  •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双重注册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

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双重注册单位进行处理。注册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出现不执行处理决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第三十八条 桥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桥牌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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