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
2016年江西省大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赞助(冠名)单位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2016年4月至11月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举行
五、参赛单位:各普通高等院校
六、竞赛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五人制和十一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跳绳、桥牌、高校校长杯乒乓球、高校校长杯网球等12项。
七、竞赛分组:设男、女普通高校本科甲组、乙组、丙组和专科组共8个组别。跳绳只设男、女高校组(含本科甲组和专科组)
八、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正式录取并在我厅网上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在县级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含比赛期间和往返途中)者,方可报名参赛。
(三)本科甲组由全国统一普通高考招生正常录取的学生(含研究生)组成;本科乙组由体育院系学生组成;本科丙组由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组成;专科组由专科院校学生组成。
(四)除十一人制足球外,在校注册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可根据本人在校就读的专业,与中国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要求相同,分别参加不同组别的比赛。
(五)运动员学历以在读学历和专业为准。
九、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各项目竞赛规程执行。
(三)各项目报名少于3人或队(含3人或队,高水平组除外)的项目取消比赛,田径项目运动员可改报项目。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专项比赛规程规定,研究生不参加篮球本科甲组的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均不得穿奇装异服、佩带饰物,不得染发,男运动员不得蓄长发、剃光头、留怪异发型,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报名和报到时分别进行二次赛前运动员资格审查。一旦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或教练签字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胜诉者退还,败诉者不退款。
十一、报名、报到:
2016年仍然实行网上报名(网址:http://webpro.jxedu.gov.cn/txbm),各队须按网上报名的时限和其他具体要求,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和电子版照片,未按时在网上报名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参赛。报名后不得更改。
报到时须向组委会资格审查机构交验运动员学生证、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新生录取简表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全队人生意外事故保险单、县级以上医院在比赛前10天开出的学生健康证明(以上5证缺一不可),并交纳抵押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十二、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田径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按9、7、6、5、4、3、2、1计分,接力项目得分加倍。破省大学生历届田径比赛记录每项加10分,一人每次破同一项目纪录只加一次。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团体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颁发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破纪录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跳绳、桥牌
1.单项名次:各项目录取前八名,颁发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各项目、各组别均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成绩证书。各项目团体总分计算办法:各项目各组别总分之和,各项目各组别按9、7、6、5、4、3、2、1计分,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遇分数相同则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各项目各组别排名为各项目各组别各单项总分之和,各单项计分办法按9、7、6、5、4、3、2、1计分,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遇分数相同则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报名人数不足8人或队(含8人或队),减一录取。
(四)高校校长杯乒乓球、网球各项目均录取前八名,颁发成绩证书。
(五)“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各组别均按5:1评选;个人各组别均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团体各组别名次的队主教练1人;优秀裁判员、工作人员按10:1评选。
十三、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裁判员由省学生体育协会从裁判员数据库中随机抽调,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另行选派。
十四、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竞赛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四)各单项分会可根据需要组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体育项目比赛。
(五)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2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 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区通报批评;
5.全国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全国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全国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学生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 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 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 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 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 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 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3
2016年江西省高校桥牌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江西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南昌工程学院、江西省桥牌协会、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江西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1、比赛时间:2016年6月3-6日
2、比赛地点: 南昌工程学院
五、参赛单位:全省各高等院校
六、竞赛项目:学生组公开团体赛、女子团体赛、公开双人赛、女子双人赛、混合双人赛、教工组团体赛。
七、运动员条件: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有关规定,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及研究生,(自考生以及有关成人教育的学生均不得报名参赛)并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全省各普通高校现任教职员工(凭工作证和工资卡报名)
(三)参赛办法:
(一)凡参加各项比赛必须以本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组队,不得跨校组织联队。团体赛每校学生组和教工组各报1队;每校每组限报领队1人,教练1-2人,公开团体赛、女子团体赛、教工团体赛运动员各4-6人。
(二)参加团体赛的队员才可参加双人赛,混合双人赛每校最多限报4对。
九、竞赛办法:
(一) 比赛执行中国桥牌协会审定的2013年《中国桥牌竞赛规则》。
(二) 公开团体赛比赛办法: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用积分编排赛,比赛7轮,每轮比赛12副牌。
第二阶段:淘汰赛及附加赛。
淘汰赛:第一阶段前8名进行淘汰赛。第一场淘汰赛打24副牌,半决赛打24副牌,决赛打32副牌。
附加赛:继续进行2轮积分编排赛,每轮比赛12副牌。第一阶段没进前8名的队和第一场淘汰赛的负队带第一阶段的全部成绩进入附加赛。附加赛前12名列本次比赛第5至16名。
(三) 女子团体赛比赛办法: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用积分编排赛,比赛6轮,每轮比赛12副牌。
第二阶段:淘汰赛及附加赛。
淘汰赛:第一阶段前8名进行淘汰赛。第一场淘汰赛打24副牌,半决赛打24副牌,决赛打28副牌。
附加赛:继续进行2轮积分编排赛,每轮比赛12副牌。第一阶段没进前8名的队和第一场淘汰赛的负队带第一阶段的全部成绩进入附加赛。附加赛前12名列本次比赛第5至16名。
(四)双人赛比赛办法:
公开双人赛、女子双人赛、混合双人赛均分别进行一场预赛和一场决赛。预赛采用分组米切尔制,打18副牌,按全场统一计分方式计算成绩,取全场前24名进入决赛。决赛采用12桌米切尔制,打22副牌。
(五)比赛由裁判长主持抽签。
(六)比赛严格执行中国大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理规定。
(七)每对牌手须提前填好自己的中文约定卡一式三份,一份于报到时交大会竞赛组审核,另两份于比赛时带至赛桌。
(八)比赛不得使用黄色(HUM)叫牌体系。不得使用人为怪异约定叫(禁止持极弱牌进行争叫或应叫、禁止开叫为任意牌型)。不得使用棕色约定叫。(请参看《中国桥牌竞赛规则》)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本次比赛设团体赛和单项赛,
(二)团体赛各组分别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成绩证书,如不足8队参赛,则按实际参赛队录取。
(三)各组各单项分别取前八名颁发成绩证书,如不足8对牌手参赛,则按实际参赛对牌手录取。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时间:2016年5月25日前报名截止(以邮戳为准)。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2016年江西省高校桥牌锦标赛比赛报名表”(表1)和“江西省学生运动员赛前确认注册表”(表2)各一式两份(学校审查盖章),并提供运动员学生证、身份证省教育考试院新生录取表等材料复印件,寄送: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王 老师收(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电话:0791-88509230(传真),同时将运动员一寸免冠近照(红底)电子稿发至邮箱:jxxssports@163.com。
(二)报到时间:各队于2016年6月3日下午16:00前到南昌工程学院体育馆报到,报到时需交验运动员学生证、身份证,省教育考试院新生录取表证件,办理运动员参赛证,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十二、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 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尚未在我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的学生运动员,报到时交注册费22元/人(教工不需办理)。
十三、其他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大学生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
(二)如需大会联系食宿的单位,请提前一周与南昌工程学院军体部贺权联系,电话:13755666635。
(三)于2016年6月3日下午16:30在南昌工程学院体育馆会议室召开第一次组委会和裁判长、教练员联席会议,请各队领队和教练员各一人准时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