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牌协字〔2025〕45号
中国桥牌协会关于发布
《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证桥牌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桥牌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桥牌协会修订了《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公示,现正式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桥牌协会
2025年8月6日
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桥牌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桥牌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9月23日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桥牌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德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桥牌事业,遵守中国桥牌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热心从事桥牌裁判工作。
第三条 桥牌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中国桥牌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桥牌协会负责桥牌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世界桥牌联合会、亚太桥牌联合会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
第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举办的桥牌比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级裁判到国际比赛中执裁,需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
第八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桥牌协会,可负责本地区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桥牌协会,可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符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桥牌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设立裁判员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桥牌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并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和国家级(含国际级)裁判组成。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裁委会执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裁委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桥牌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国家级裁判员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由中国桥牌协会审核批准。执委由中国桥牌协会提名推荐,经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由中国桥牌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桥牌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须报中国桥牌协会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翻译并执行世界桥牌联合会竞赛规则;研究制定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及补充规定;对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应结合本地区桥牌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省级裁委会名单应在中国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桥牌协会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应当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照。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桥牌竞赛规则,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一定裁判工作经验、能够较为熟悉掌握和正确运用桥牌竞赛规则,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桥牌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桥牌竞赛的执裁工作能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考核成绩特别优异且具有三年以上执裁经验,满足上述执裁要求的三级裁判员,可跨级晋升为一级裁判员。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曾两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或以上职务;精通并能准确、熟练运用桥牌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组织桥牌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桥牌竞赛编排方法,语言能力强,熟练掌握普通话及桥牌国际常用工作术语;掌握电脑记分及编排程序,经中国桥牌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级裁判人员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二级、三级裁判员所在地区基层桥牌组织不健全的,可由省级桥牌协会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组织培训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向世界桥牌联合会推荐符合其标准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世界桥牌联合会考核批准后转为国际级裁判。
第二十四条 中国桥牌协会裁委会至少每2至3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由相应等级的地方桥牌协会根据本地区桥牌运动开展情况的需要,定期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中国桥牌协会实行一级裁判员实习制度,每年根据赛事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一级裁判员到全国比赛中进行实习,实习人选可由各省级桥协推荐或中国桥牌协会从已有数据库中挑选。实习结束后,对实习情况进行考核,成绩列入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参考成绩之内,两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区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桥牌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各等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各级桥牌协会不得收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为18(含)周岁至70(含)周岁。
第三十条 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按年度向中国桥牌协会提交注册材料。注册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由各桥牌协会作出相应规定。各级别裁判员向相应等级桥牌协会注册并报上一级桥牌协会备案,相应等级桥牌组织不健全的,应向上一级桥牌协会注册。注册完成15日内,各省级桥协须将本地区一级裁判员信息向中国桥牌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桥牌协会建立中国桥牌裁判员信息库,记录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性别、技术等级、注册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各级裁委会对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相应等级裁委会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次未向注册单位注册的裁判员,其裁判资格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桥牌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五条 全国桥牌比赛的技术申诉委员会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原则上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并由中国桥牌协会裁委会选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及基层桥牌协会举办的省级(含)以下各类桥牌比赛的技术申诉委员会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相应等级桥牌协会作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赛事,按照国际桥牌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未作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裁判员的选派需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桥牌比赛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单位所在的省级桥牌协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和地方桥牌比赛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四)回避的原则
(五)均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桥牌比赛和中国桥牌协会主办的全国正式比赛的裁判员选派,按照《全国桥牌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由中国桥牌协会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正地进行选派,并在赛前进行公示。赛事的其他组织单位不得邀请或协商裁判员从事赛事执裁工作。
为科学合理、统筹安排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跨省(行业)参与执裁工作的,应进行协商备案。需要国家级裁判参与跨省(行业)执裁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向中国桥牌协会裁委会协商,由中国桥牌协会裁委会统筹选派,并向裁判员注册单位所在的省级桥牌协会备案;需要其他等级裁判员参与跨省(行业)执裁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向裁判员注册单位所在省级桥牌协会协商并备案。执裁期间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方桥牌比赛的裁判员选派,由相应的桥牌协会制定相关办法。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桥牌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桥牌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作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桥牌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桥牌竞赛规则;
(四)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五)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桥牌竞赛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中国桥牌协会每两年对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近两年内参与执裁情况的考核以及对桥牌竞赛规则掌握情况的考核;参与执裁情况的考核为近两年内参与执裁全国性比赛的裁判长考核意见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考核可参考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形式,由相应等级桥牌协会自行作出规定。
(一)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比赛期间,赛事组委会负责对所有技术申诉委员会委员、正(副)裁判长、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裁判长负责对所有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比赛结束后,技术申诉委员会撰写经技术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字的赛事技术申诉情况总结向中国桥牌协会和裁委会提交;裁判长、副裁判长分别及时撰写赛事总结报告,总结赛事执裁整体情况及裁判执裁表现。裁判长对副裁判长执裁情况进行考核,副裁判长对赛事期间所辖裁判员执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裁判长汇总与赛事总结报告一同向中国桥牌协会和裁委会提交。裁委会根据赛事总结报告,针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人员,填写《执裁鉴定表》。
(二)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作出的评价,对当年担任全国比赛中技术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正(副)裁判长、裁判员及担任其他岗位工作的国家级裁判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评价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对违纪违规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别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暂停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处罚由裁判长提出,裁委会执委会批准,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
(二)取消若干场次或整场比赛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技术申诉委员会共同提出,报组委会批准。
(三)暂停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并报中国桥牌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裁委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不佩戴证件进入赛场的;在临场执裁中因程序性错误造成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暂停执裁资格1~2年:在执裁中多次出现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多次出现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在比赛中执裁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导致赛场严重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经查实,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申诉、举报程序
对于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桥牌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申诉和举报要有书面材料和签名,要写明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
中国桥牌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事件,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桥牌协会和各地方桥牌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处罚。地方桥牌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桥牌协会作出处罚意见,由上级桥牌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桥牌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等级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桥牌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桥牌协字〔2015〕40号)废止。